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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健康路37号违建及消防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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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3 17:32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管局,你们和违建商户,一起来忽悠我,他们这个属于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存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你到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真怀疑你们是不是拿了人家什么好处,在金湖你们是一伙的,我到淮安,到南京,不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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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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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2026-9-2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因您前期已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该问题,目前已进入信访办理程序,我单位已向您出具书面答复,处置意见以书面答复为准,感谢监督与支持!

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络发言人
2026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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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们的回复,我举报消防及违建问题,你们走哪里?以书面形式回复了我的请求,你们既然说他是历史遗留问题,是合法合规的,你们要拿出相关的法律文书,加上你们单位的公章,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不是以一句历史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6-9-2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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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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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3 17:53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m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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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3 18:31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拿个信访局图片吓唬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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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3 18:40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就是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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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个大聪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6-9-23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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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3 18:45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图片应该是自己想建违建,估计人家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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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3 19:21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若风 发表于 2026-9-23 18:40
一看就是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

你真是个大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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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3 20:41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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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05:52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擅自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无论搭建年限,都属于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可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强制执行。根据国家消防整治规定:
凡是人员密集场所院内、公共区域内的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无论新旧、无论何时搭建,一律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必须无条件拆除,不适用历史遗留保留政策。所以健康路37号该案涉建筑是无规划许可永久性违建+占用消防通道+可燃彩钢板重大火灾隐患,三项违法情形叠加。
即便属于早年搭建,公共安全底线不能豁免,不能以历史遗留为由不予拆除。恳请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责令限期拆除该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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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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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07:04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差不多得了,自己没建成眼红别人什么心态!特黏糊1宝应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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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上本来就没有什么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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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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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得过起过。换位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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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11:26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看好你,可惜你没有能力搬倒对方。国人都怕做出头鸟,慢慢的国人的血性就没有了。希望你能顶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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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15:05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想搞违建,被阻止了就撒泼打滚{: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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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6-9-2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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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16:14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建局 发表于 2026-9-24 15:22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因您前期已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该问题,目前已进入信访办理程序,我单位已向 ...

感谢你们的回复,我举报消防及违建问题,你们走哪里?以书面形式回复了我的请求,你们既然说他是历史遗留问题,是合法合规的,你们要拿出相关的法律文书,加上你们单位的公章,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不是以一句历史遗留问题,来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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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16:16 来自金湖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123321qqq 发表于 2026-9-24 15:05
自己想搞违建,被阻止了就撒泼打滚{:900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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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1. 违建不因建成时间久而自动合法化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发〔2012〕20号意见明确:违反规划许可建设,只要建筑物未拆除,违法状态属于持续状态,不受2年行政处罚时效限制。不存在建成时间久就自动变成合法建筑的规定。历史遗留只是存量违建分类处置参考因素,不等于免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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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违建,不适用“历史遗留保留”政策
根据《江苏省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指引(试行)》: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属于重大风险隐患;占用消防车通道,属于必须消除的隐患。3.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城镇规划区内永久性建筑,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许可,占用公共通道,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依法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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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无论搭建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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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严禁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整改拒不消除的,可以强制执行。请你们以书面形式回复我,他么符合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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