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820948
好友0
记录0
精华0
注册时间2026-9-17
最后登录2026-9-24
在线时间0 小时
新用户

|
1. 违建不因建成时间久而自动合法化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发〔2012〕20号意见明确:违反规划许可建设,只要建筑物未拆除,违法状态属于持续状态,不受2年行政处罚时效限制。不存在建成时间久就自动变成合法建筑的规定。历史遗留只是存量违建分类处置参考因素,不等于免于拆除。
​
2. 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违建,不适用“历史遗留保留”政策
根据《江苏省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指引(试行)》: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属于重大风险隐患;占用消防车通道,属于必须消除的隐患。3.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城镇规划区内永久性建筑,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许可,占用公共通道,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依法限期拆除。
​
4.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无论搭建年限。
​
5.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严禁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整改拒不消除的,可以强制执行。请你们以书面形式回复我,他么符合哪一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