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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信访局领导: 您好! 本人薛凤斌(男,身份证号:320831197602022413,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健康路49号),系一名普通老百姓。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实名举报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多个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金湖达曼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曼酒店”)项目招商及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嫌严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互相推诿,导致本人遭受700余万元重大经济损失。具体违纪违法事实如下: 一、 举报金湖县民政局:档案管理严重失职,涉嫌隐匿销毁招商协议,以荒谬理由推卸监管责任 2011年,金湖县民政局作为帮办单位引入达曼酒店项目,核心招商条件明确要求“必须自主经营,不得对外转让和出售”。然而,当本人于2025年10月向金湖县信访局投诉其未履行监管职责时,民政局不仅拒不承认错误,在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调查令要求其提供当时的《招商协议》时,竟以“保管不善、查找不到”为由敷衍法院。金湖县纪委虽回复称,民政局回复“当时没有签订协议”,但这严重违背常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民政局此举涉嫌故意隐匿、销毁关键证据,企图掩盖当初违规招商的违纪事实。 更为恶劣的是,面对本人的质问,民政局主要领导竟声称:“招商已经结束,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请问这个项目真的结束了吗? 截至目前,该项目中的会所贵宾楼根本没有建成,也从未投入使用。一个连主体建筑都未完工、配套设施严重缺失的项目,何来“结束”一说?这分明是典型的烂尾工程和违约行为!民政局作为当年的引进单位和现在的监管部门之一,面对如此明显的烂尾现状,不仅不督促整改,反而用“招商结束”这种偷换概念的谎言来逃避后续的监管责任,这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和懒政怠政! 二、 举报金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视法定程序违规发证,擅自删除限制条款涉嫌滥用职权 未通过规划核实即违法发证。 根据金规地设2011年003号文件,该项目绿化率必须达到50%。但金湖县住建局明确回复,该项目2016年底验收时并未进行绿化附属工程验收和备案。资规局在明知绿化未达标、未通过规划核实的情况下,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及《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于2017年1月为其违规颁发房产证。 擅自删除法定限制,配合违规资产转移。2017年颁发的房产证附记中明确载明:“由其自主经营,不得对外转让和出售”。但在2025年,资规局在未经任何法定变更程序、未与招商部门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将“不得对外转让和出售”字样从新证附记中删除。此举直接为达曼酒店2018年及2024年的违规股权转让扫清了障碍。资规局主要领导曾口头承认该行为违规,这种出尔反尔、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 三、 举报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存在重大违规,绿化工程从未通过验收(铁证如山)。根据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0月29日出具的《关于薛凤斌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回复》,明确认定:“在达曼酒店建筑的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中,未发现酒店贵宾楼建筑及绿化附属工程的验收及备案材料”。属于违法验收,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然而,该项目却在绿化未达标(规定50%,实测不足10%)、未验收的情况下,通过了综合验收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涉嫌骗取产权证,行政审批存疑。 被举报人在明知绿化工程未完工、未验收的情况下,依然取得了苏(2025)金湖县不动产权第0000110号证书(见附件2)。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江苏省相关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更不应办理产权登记。请问:该企业是如何绕过监管拿到证的?是否提供了虚假材料?相关审批部门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的行为? 企业推诿扯皮,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及居住用地(见附件3规划条件),明确要求绿地率≥50%。现实际绿化率严重缩水,导致小区/商业环境品质大幅下降,房产价值受损。面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现任法定代表人以“前任遗留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甚至叫嚣让群众去纪委举报,拒不履行整改和赔偿义务。 经我多次信访,绿化进行整改,把酒店围起来,把原有的车位撤除,种上草皮,就属于整改绿化吗? 四、 举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工作推诿扯皮,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 本人于2025年11月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问题,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期间本人致电十余次,工作人员仅以“等金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为由推诿。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信访事项受理与办理期限的法定要求。 五、 地方部门自认违法但拒不赔偿,恳请上级督办 此前,本人因上述问题赴京反映情况。经上级领导协调,本人返回金湖县后,金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领导在信访局当面调解时,已明确承认案涉项目办证“肯定错了”,且承认“局里没有办法处理”。以前领导办理的事情和我们现在没有任何关系。你直接到纪委举报当事人,谁签字谁承担责任。这些人都在,一个人也没有死呢,该坐牢坐牢,该判刑判刑,我们没有办法撤除房产证。 然而,相关部门在自认违法的情况下,却以“局里没有处理办法”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人认为,行政机关不能以“查人”代替“赔偿”,追究个人违纪责任绝不能成为行政机关逃避法定赔偿责任的借口。由于多部门的违法审批及前两任房东的欺骗,已导致本人遭受高达700余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六、 核心举报诉求 依法确认资规局在绿化未验收的情况下核发房产证,以及2025年擅自删除限制条款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严查金湖县民政局隐匿招商档案、资规局滥用职权删改登记信息背后的利益输送及违纪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 责令金湖县住建局对达曼酒店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提请税务、审计部门介入,彻查达曼酒店在多次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偷税漏税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 关于达曼酒店绿化整改弄虚作假的情况反映》,重点质问以下三点: 问覆土深度: “请问在原车位硬化地面上直接铺设草皮,覆土深度是否达到《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标准?若不达标,如何能通过验收?” 问绿地率计算: “请问这种缺乏乔木、仅有草坪的‘伪绿化’,在计算绿地率时是否予以全额认定?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中对于绿化品质的要求?” 问规划变更: “拆除原有车位改为绿地,是否经过了规划部门的审批?是否导致了停车位数量低于规划要求的下限(50车位/万平米)?” 恳请上级部门督促金湖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或牵头协调直接侵权人(金湖达曼酒店有限公司)对本人进行足额赔偿,切实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完全客观真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此事未能得到公正、彻底的解决,本人将保留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及继续向上级反映的权利。恳请领导为民做主,挽回政府公信力! 此致 信访局 举报人:薛凤斌 日期:202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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