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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刘成友,是吕良镇花园村村民。我于2020年响应上级政府关于并村入镇,农房拆迁安置的号召,将原花园村三组住房拆迁安置在九里玫瑰园。11月了号接村干部通知去拿钥匙交房,并附缴费通知。内有一项2931元的物业费。
我特地上网查了一下:根据住建部物业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物业费应当是交钥匙后一个月算起。
我于11月4日咨询了村干部,村干部姚某说:他们只负责传达,不知道合不合法。而村干部滕某说:全县那么多人能缴,你就应该缴。
我后来打12345寻求帮助,历经二十多天,得到回复是:物业公司接民法收取物业费,不遵从住建部物业管理办法。因为物业管理法是“子法”,而民法是“母法”。我问根据民法哪一条,哪一款。未予回复。
现特向县住建局等有关上级领导请教一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应不应该遵守住建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办法?
敬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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