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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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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3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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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一、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拒不支付工资的企业,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江苏省补充规定:对恶意欠薪行为可处2万-5万元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3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程序投诉受理: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投诉,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 调查取证:劳动监察部门查阅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资料,核实拖欠事实。 责令支付:查实后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日期前支付工资。 行政处罚:逾期不支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加付赔偿金等)。 严重处理: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可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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