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广使用“食安封签”告知书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金湖县市场监管局现将全县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全面推广实施“食安封签”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食安封签”是防止外卖食品外包装在运送过程中被拆启或意外破坏而采取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是确保外卖食品配送过程安全的有效手段。使用订书钉、透明胶等简易封口的不作为“食安封签”。 二、“食安封签”应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一次性使用、开启即损坏且无法恢复原状的性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可自行印制、购置或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订购符合要求的“食安封签”。 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在点餐页面上,以显著、合理的方式提示入网餐饮单位使用“食安封签”及消费者接收外卖食品的注意事项。各入网餐饮单位须在每单外卖食品餐盒封口处正确粘贴“食安封签”后方可交给配送人员。外卖配送人员要主动查验“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否则不予配送,并在消费者签收外卖食品时告知消费者查验封签完整性。 四、消费者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在配送人员未离场的情况下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拒收“食安封签”已被破坏或封签不完整的外卖食品。如发现网络餐饮有食品安全问题时,注意留存好订餐截图、消费记录等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五、配送直接入口食品应当遵守《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未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违反该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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