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101409
好友0
记录0
精华1
注册时间2011-7-13
最后登录2025-10-7
在线时间1602 小时
巡按
  

|
发表于 2021-8-19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知晓,现回复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共有部分包括: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小区道路等。而露台、窗户、住户门以里部分的设施、设备,都属于业主专有部位,专有部位的维修,是不能申请维修资金的。小区物业有责任对房屋共用部位及房屋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若物业未能履行此职责,您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金湖县住建局网络发言人 |
|